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遂政采商(2018)Z027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范
本
中国·四川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5
二、总 则...................................................... 7
三、磋商文件................................................... 11
四、响应文件................................................... 12
五、评审....................................................... 15
六、成交事项................................................... 15
七、合同事项................................................... 17
八、磋商纪律要求............................................... 19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3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
附件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5
附件3:承诺函................................................. 36
附件4:报价函................................................. 37
附件5:报价表格式............................................. 38
附件6:分项报价明细表............................................. 39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40
附件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1
附件9:商务应答表............................................. 42
附件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43
附件11: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44
附件12: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45
附件13: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6
附件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7
第六章 评审方法............................................... 48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8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人)委托,拟对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遂政采商(2018)Z027号。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预算控制价:80万元/年
三、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
四、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
1.本次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ccgp-sichuan.gov.cn/view/srplatform/portal/index.html)、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nggzy.gov.cn)上以采购公告形式发布,请各投标单位登录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按网上提示注册、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2.供应商须开通网上银行(任何银行均可)并按系统提示交纳投标保证金;
3.首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网上注册、投标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咨询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25-2210159、0825-2315909、4009618998)。
4.发售时间:2018年09月28日至2018年10月09日(北京时间)
5.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
6.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2018年0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4日下午17:00时前登录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系统提示缴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递交的账号信息必须与在系统注册的账户信息一致,否则系统无法正常确认是否到账。递交保证金账号信息与在系统中注册账号信息不一致的,供应商可登陆系统对注册账号进行修改。
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8年10月2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未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0月25日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六、磋商地点: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7楼。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学府北路1号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谭老师
联系电话:13219228866
采购代理机构: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825-221015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预算控制价:80万元/年 |
2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3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4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磋商保证金 | 金 额:8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投标人应在2018年0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4日下午17:00时前登录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nggzy.gov.cn),保证金递交的账号信息必须与在系统注册的账户信息一致,否则系统无法正常确认是否到账。递交保证金账号信息与在系统中注册账号信息不一致的,供应商可登陆系统对注册账号进行修改。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4日17时00分(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6 | 履约保证金(此账户仅供中标公司汇入履约保证金使用) |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以电汇、转账等(拒收现金)形式交纳。 收款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开 户 行:建行遂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51001678608051503427。 履约保证金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收取,采购中心不再收取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
7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825-2210159 |
8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825-2210159 |
9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相关资料到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25-2210159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负责答复。 |
11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机构、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825-2210159 联系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邮政编码:629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邓少成 联系电话:0825-2313824 联系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邮政编码:629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3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遂宁市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联合体投标(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响应性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服务响应性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响应性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逐页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响应性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另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2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1)参加本节规定的磋商供应商货物类不足三家,服务类不足两家的;
(2)磋商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退款申请(需要注明项目名称、编号、金额、采购单位签字盖章、中标方盖章)、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验收合格报告合同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建议在10%-20%区间)。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供应商在投标时对以上条件作出承诺,见附件3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响应性文件)
1.报价表原件;
2.投标人提供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
5.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及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投标人提供2016或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的供应商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2017年6-12月);纳税凭证复印件(2017年6-12月);注:社保资金缴纳凭证、纳税凭证存在困难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8.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物业维修中心绿化养护外包承包人基本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及班组
(二): 绿化机具
(三):绿化档案建设
(四):处罚及验收标准、解约条件
(五):承包费用的支付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占地1100多亩,现有绿化用地87624平方米,为提高校园绿化效果,提升学院形象,学院决定将我院绿化项目外包,为规范服务、提高管护水平,现向承包人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及班组
学院绿化所在地基本是建在高填方或大开挖场地上,所以土脚薄,土质贫瘠。现有养护手段单一,苗木、花卉涨势迟缓;严重影响校园文化建设、学院形象。为提升绿化管档次,学院决定引进高水平的专业绿化公司,专业绿化队伍,切实有效的将我院绿化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学院对绿化维护要求为:绿化一级养护
1.承包人:
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
2.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企业下派(指定)到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在合同存续期间不能更换,学院方需要更换的除外。该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绿化项目经理二级及以上资格证或者绿化工程师资格证书。
3.班组
(1)项目配备人员:该项目必须建立不少于27人的专业养护队伍;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专职技术员1名、技术工人5名、普通工人20名。
(2)项目负责以下人员基本要求:
项目专职技术员:有绿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具体项目工作经历、服从甲方监管。
技术工人:接受过专业绿化培训、有绿化工作实践经验、服从甲方监管、遵守学院工作次序。
普通工人: 有绿化工作实践经验、服从甲方监管、遵守学院工作次序。
4.工作地
项目工作地点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新老校区(河东校区、老校区南北家属区)
学院为项目部提供办公场地、工具存放场地,但不提供员工住宿。场地初步设在实训工厂后靠山边活动板房一楼,办公室一间、库房一间,室外堆肥场地一块。
5.工作时间: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员每周一到周五到项目地上班,接受甲方监管部门考勤;因事需向监管部门请假。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上班期间接受监管部门抽查,到岗人数不少于应到岗人数的90%。
(二): 绿化机具
1剪草机 2台
2绿篱修剪设备(电动或机动) 4台
3喷雾设备(药物喷洒设备) 4套
4机动车 (或者电动三轮车) 2台
5梯子(人字梯、竹梯)各 4把
6手推车 10台
7其它通用专用设备(花剪、花锄、电钻、水带、油锯、锹、镐、水带、水枪等等) 若干
8粉碎设备(用于枝条等粉碎) 1套
9水车 1辆
(三):绿化档案建设
一级养护不仅涉及具体养护事宜,资料收集、整理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招标企业在接手该项目后须开展绿化档案的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制作标准应达到学院和高校绿专委的要求并经考核通过,同时该项工作也作为日常考评内容之一。
1需完成的相关资料
(1)绿地、园林、景观原始设计图,施工图,大样图(该项由甲方提供)
(2)现有绿化、园林、景观分布图
(3)现有绿化、园林、景观给水点、排水点、小品、附属设施图
(4)现有绿化、园林、景观具体品种分布图
(5)学院名贵树(灌)木档案
(6)乔木一览表
(7)灌木一览表
(8)草坪一览表
(9)历年工作计划(已有工作记录有甲方提供,乙方协助整理)
(10)学院树木、灌木、草坪病虫害防治预案、用药配伍方案
(11)《2019年工作计划》,《2019------2021年中长期养护整改方案》
(12)工作记录(总结)(历年)
2基本要求
(1)分布图需注明、品名、数量等,三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
(2)一览表需注明科属、品名、数量、高度、特性、胸径、冠幅、西南地区平均生长速度、树龄、种植时间等。三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
(3)工作计划需明确工作时间、本年度植物生长速度及应达到的增加量(胸径、高度、冠幅)、具体养护方案、应急方案、施肥次数、施肥量、肥料品种等。投标时作为投标附件。
(4)中长期养护方案需明确在规划期内植物生长应达到的胸径、冠幅、高度、草坪厚度,以及整体效果等。三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
(5)工作记录(总结)需明确记录合同期内开展工作的时间、人员、工作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已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等。本年末上报监管部门。
3挂铭牌
承包企业在接受本项目后,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本管护区内植物的挂牌(铭牌的制安)工作,铭牌注明科属、品名以及规范的英文注解,铭牌尺寸在接手后现场确定。
(四):处罚及验收标准、解约条件
1人员资质
(1)承包企业下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员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投标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员合同期间不做更换,确需更换的需具备相同资格的人员,同时提出书面申请;但合同执行期间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甲方监管部门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不执行,经书面告知书后不履行的;投标企业提供虚假技术等级证书及资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项目保证金。
(2)承包企业技术工人技术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的技术层次,甲方发现期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经过书面通知不履行的每个技术工人岗位按1000/月扣减承包费。
(3)承包企业严禁转包项目,一经发现将解除合同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
2人员工作纪律
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我院的相关纪律,不服从、违反的参照学院相关纪律进行处罚;影响恶劣的甲方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处罚、撤换该人员。
3人员数量
本项目为劳动密集型项目,人员数量直接决定项目效果。乙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员,技术工人个岗位缺编1人,每月按1000元/人扣减承包金;普通工人岗位按800元/人扣减承包金;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70%,经过书面通知不履行整改的,甲方监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项目保证金。
4机具
乙方应配置完成该项目的足够工具,第二条为基本配置,少一样工具按200元/件扣减承包金,机具数量少于规定的60%,经过书面通知不履行整改的,甲方监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项目保证金。
5绿化档案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档案建设工作,推迟完成一天按600元/天扣减承包金,经过书面通知30天内不履行整改的,甲方监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项目保证金。
(五):承包费用的支付
乙方在中标后,转入5%的履约保证金在甲方账户;承包金按月支付,扣减的承包金先行支付(到学院财务缴纳),凭财务凭证到监管部门签本月承包金;合同结束后按校园财务程序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整体要求: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管护面积按3000平方米/人计。
目录
1 园林植物
2 垂直绿化
3 卫生
4. 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1 修剪
4.2 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
4.3 乔木修剪
4.4 灌木修剪
4.5 绿篱及色带修剪
4.6 藤木修剪
5. 灌水、排涝
6 病虫害防治
7 防寒
1 园林植物
1.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 3 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3 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 结果枝条不超过20%。
1.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1.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 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 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 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 180 天。
1.6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 1 %;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 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 2 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 30 cm不得超过 5 头,且平均被害株
数不得超过 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 5%。
2 垂直绿化
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3 卫生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 ,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 、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3.1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处牌式外其余设施备由物业修理,绿化企业及时报修)。
3.2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 2m 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1 修剪
4.1.1 园林树木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 ,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
剪。
4.1.2 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4.1.3 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4.1.4 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4.2 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
4.2.1 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4.2.2 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4.2.3 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4.2.4 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4.2.5 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 5 月上旬和 8 月底以前进行。
4.3 乔木修剪
4.3.1 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4.3.2 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4.3.3 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随树木生长可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直立向
上生长。
4.3.4 银杏修剪只能疏枝,不准短截。对轮生枝可分阶段疏除。
4.3.5 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1)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 2.8m。。
2)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3) 在交通路口 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
4)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4.4 灌木修剪
4.4.1 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4.4.2 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4.4.3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4.4.4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4.4.5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4.4.6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4.4.7 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4.4.8 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4.4.9 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 3 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 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1)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 10天~15 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2)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4.5 绿篱及色带修剪
4.5.1 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 2 次。
4.5.2 绿篱及色带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 1cm。
4.5.3 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4.6 藤木修剪
4.6.1 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4.6.2 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4.6.3 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4.6.4 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4.6.5 园林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 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 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5. 灌水、排涝
5.1 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
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 。
5.2 新植树木应在连续 5 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5.3 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 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 10 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 1/2 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5.4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5 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5.6 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7 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 24 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 12 小时。
5.8 中耕除草
5.8.1 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5.8.2 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5.8.3 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9 施肥及土壤改良
5.9.1 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9.2 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5.9.3 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5.9.4 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9.5 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埯,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5.10 更新、调整和伐树
5.10.1 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10.2 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
5.11 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5.11.1 更新树种。
5.11.2 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5.11.3 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
5.11.4 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并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
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6 病虫害防治
6.1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6.2 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6.3 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6.4 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6.4.1 生物防治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
6.4.2 物理防治
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
6.4.3 化学防治
1)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 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 用药时, 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2)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6.5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7 防寒
7.1 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7.2 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7.3 对雪松等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在新植 3 年内应搭设风障。
7.4 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 3 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
7.5 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2018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
(2)履约方式及履约时间:服务期限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
(3)验收办法:中标人与采购人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响应性文件
(或技术、服务响应性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竞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响应性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规定编制和封装。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2018年 月 日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18年 月 日
附件3:承诺函
承诺函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报价函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附件5:报价表格式
报 价 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投标报价(万元/年) | 备注 |
¥ 元(大写: ) |
说明: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6: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价格 | 备注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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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合计 |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取得中小微型企业认证的提供此表,未取得中小微企业认证的可以不提供此表。
附件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取得此声明函的提供此表,未取得此声明函的可以不提供此表。
附件9:商务应答表
商务应答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备注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附件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11: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12: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单位)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及其现任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同时,我公司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投 标 日 期:
附件13: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单位)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时 间:
第六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不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本项目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完成相关供应商资格预审)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服务类不足两家,货物类不足三家的供应商,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服务类不得少于两家,货物类不得少于三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服务类不得少于两家,货物类不得少于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货物类推荐三家,服务类推荐两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见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备注 |
报价30% | 30分 |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评标基准价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技术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32% | 32分 | 1、实施方案与项目进度计划和措施: (1)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项目实施专项方案,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措施得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优于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6分;(2)项目实施专项方案具有针对性,项目进度计划较合理、措施较得当,能完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3)项目实施专项方案针对性一般,项目进度计划、措施不明确,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的得2分;(4)项目实施专项方案无针对性,项目进度计划、措施不明确得、不能满足项目合同工期的要求得0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 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科学、合理、完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优于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6分;(2)体系和措施应比较科学、合理、完善,能完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4分; (3)体系和措施科学、合理、完善性一般,能基本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2分; (4)体系和措施应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得0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安全、文明实施管理方案切实可行,保证体系与措施有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优于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6分; (2)安全、文明实施管理方案比较切实可行,保证体系与措施方案比较有效,能完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4分; (3)安全、文明实施管理方案一般,保证体系与措施一般,能基本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2分; (4)安全、文明实施管理方案不切实际、无可行性,保证体系与措施不完善得0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1)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合理、完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优于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6分; (2)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较健全,措施较合理、完善,能完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1.5分; (3)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程度一般,措施合理、完善程度一般,能基本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1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措施不合理、完善程度差得0分。 5、针对采购人的园林绿化实际情况提出绿化管理养护合理化建议,每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得1分,最高得8分。 | |
企业履约能力 | 12分 | 1、2015年以来,投标人具有类似绿化类养护业绩单个合同金额7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满分6分。 2、2015年以来,投标人绿化养护业绩合同达500万得3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最多加3分。 | 业绩应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
人员配备及机械配备 | 18分 | 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高级职称的得4分,中级职称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8分。 2、投标人为本项目实施配备的管护人员(如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劳务员等)全部具有资格证书的得4分,每缺一证扣0.5分,扣完为止;以上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每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加0.5分,最高加3分;本项满分7分。 3、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总值在40万元及以上得3分,20-40万得2分, 20万以下得1分,没有为0分。
| 1、提供项目经理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购买近半年社保发票,以投标当月社保局打印的社保证明为准。 3、提供机具的原始依据,附照片和发票复印件。 |
服务承诺 | 6分 | 针对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完备性、便捷性、响应时间、种植保养服务、紧急响应服务、远程指导、除虫除害、技术支持、培训计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方案切合实际,各方面因素考虑周全,可行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优于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6 分;方案完善但不够深入,可行性能完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4 分,方案粗略不够完善,可行性能基本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2 分,方案简陋可行性只能部分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得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提供书面承诺材料,加盖鲜章 |
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 | 2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满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知道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随机 配件 | 交货期 | 资金来源(万元) | |||
预算内 | 预算外 | 自
筹 | 其
他 |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XXX元,即RMB¥XXX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XXX标准,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X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X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XXX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XXX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XXX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XXX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XXX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 计算款额¥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后的XXX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XXX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XXX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XXX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款项:¥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自筹资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4.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XXX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XXX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XX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XXX小时内响应到场,XXX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XXX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XXX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XXX/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XXX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XXX/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XXX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